黄怀伟律师,男,广西靖西人,法学学士学位,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、党支部书记、律所管委会成员,曾先后在派出所任所长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任教导员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、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任大队长。黄律师办理了大量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黄怀伟律师
手机号码:13977040621
执业证号:14506201610283361
执业律所: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广西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8楼803A室
【案例】冯某在呼和浩特市一家灯具城打工,并与灯具城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,合同期8个月,试用期1个月。另外,双方还约定了冯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为4小时和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为10元,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小时8元。冯某工作一段时间后,由于家里有事急需用钱,于是向灯具城申请提前支付工资,但得到的答复是未到月末,拒绝支付工资。无奈之下,冯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然而灯具城以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同意。那么本案中,冯某应该如何处理所遇到的问题?
【分析】首先,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最低工资规定》(2004第21号令)和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,呼和浩特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.2元/小时。而本案中冯某与灯具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0元,低于12.2元,违反了上述规定。因此,冯某有权在结算工资时要求灯具城予以补足。其次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,但是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,显然该条款为无效条款。冯某可以主张试用期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。第三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,终止劳动用工关系。因此,冯某要求辞职时,灯具城无权拒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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